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麵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麵升級、農村全麵進步、農民全麵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製定本法。
第二條 全麵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麵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 全麵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幹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二)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係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製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村莊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曆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第五條 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製經濟。
第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製機製和政策體係,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第七條 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每年農曆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第八條 國家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係,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動節糧減損。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製度、工作年度報告製度和監督檢查製度。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麵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製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製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係、生產體係和經營體係,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行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分品種明確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係。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製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製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製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並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 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並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製,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製,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台,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係,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保護製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係建設,促進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製和利益分享機製,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康養和鄉村成人午夜小视频、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等的建設;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幹網絡和冷鏈成人午夜小视频體係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增強鄉村產業競爭力。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製,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製,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製,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製機製,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麵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采取公費師範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麵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學曆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製,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骨幹力量。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製,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誌願服務平台,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豐富農民文化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製,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視聽網絡和書籍報刊,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農村農民題材文藝創作,鼓勵製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優秀農業文化深厚內涵,弘揚紅色文化,傳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曆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禦和減輕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劃引導、典型示範,有計劃地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業文化展示區、文化產業特色村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活躍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四條 國家健全重要生態係統保護製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製,實施重要生態係統保護和修複工程,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麵源汙染防治,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引導全社會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